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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残疾人就业办法草案征集意见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17-11-08 分类:法律服务动态

  近日,劳动报记者从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获悉,目前,市政府正在进行《上海市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制定工作。该政府规章对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上海市残疾人就业办法(草案)》明确用人单位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为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上海市残疾人就业办法(草案)》在“分散就业”条款中提出,综合考虑上海市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数量、残保金征收使用等情况,明确用人单位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为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同时,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和招聘残疾人,明确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社区和公益性岗位。

  在“集中就业”方面,《上海市残疾人就业办法(草案)》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兴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同时,《上海市残疾人就业办法(草案)》对“自主创业”、“灵活就业”都做了界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并鼓励残疾人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手段自主创业”;“鼓励用人单位开发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就业岗位,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制等形式灵活就业”。

  现在,《上海市残疾人就业办法(草案)》正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社会法规处,邮编:200003;fzbshc@shanghai.gov.cn)。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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