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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罚三种“套路贷”犯罪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18-08-20 分类:法律服务动态

  重庆市公检法机关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套路贷”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对“套路贷”犯罪的性质认定、罪数、犯罪数额认定等问题进行明确,旨在进一步依法准确惩治“套路贷”犯罪。

  根据此次出台的规定,“套路贷”犯罪触犯多个罪名时,如出现三种情形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同时构成诈骗罪、虚假诉讼罪的;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暴力、胁迫、威胁、绑架等手段强行索取“债务”,同时构成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绑架罪等犯罪的;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取“债务”,扰乱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同时构成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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