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为不断提升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化审判水平,江苏在全省范围内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设立长江流域(南、北片)、太湖流域、洪泽湖流域、骆马湖流域等9家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由全省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环境资源案件。
根据江苏生态功能区划,在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设立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在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设立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在江阴市人民法院设立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等9家环境资源法庭。
据介绍,这是江苏法院全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改革,构建集中管辖、专业审理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的一项重大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