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卖了房子,户口却迟迟不肯迁出。面对这种户口老赖,新房主落户就成了老大难。今年5月起将实施的新版《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房屋交易后原户口人员拒不迁走的,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提出申请后,公安机关可直接将这些户口老赖迁至社区公共户。
据悉,《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自2000年制定以来,分别于2005年、2008年、2010年、2015年做了四次修改。随着社会快速发展,常住户口管理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原先的规定无法提供系统、可操作的制度支撑。在此基础上,市公安局对规定作了新的修改。解决户口老赖难题
明明房子已经交易,但是原房主或者同一户籍里的人因各种原因不迁出户口。甚至有人故意刁难,希望再敲诈一笔钱。有的是家庭矛盾,同户籍人因为继承等问题,不同意卖房。遇到这类问题,因为迁户口属于“行政管理”,而非“民事交易”,公民难以打官司。
新《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因交易已发生转移,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有户口人员迁出,对拒不迁出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将卖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不影响新房主的落户,户口老赖这一老大难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
四类情况需要注销户口
据悉,四种情况需要注销户口,一是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二是应征入伍或者被军事院校录取具有军籍的;三是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地区定居,或者自行取得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身份的;四是出国定居或者加入外国籍的。同时,对于拒绝注销户口或者公安派出所告知后仍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经可以依职权注销其户口。
此外,注销户口的原本市学生集体户人员恢复户口后,对于不符合落户本市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直接将其户口迁出,并开具《户口迁移证》。
办理户籍证明更方便
婴儿出生登记按照随生父或者生母自愿落户的原则,向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同时,对于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提供纳入本市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单位集体户口、部队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口人员如需证明本人的户籍信息,公安派出所对其签发个人户口卡,凭个人户口卡可以办理相关社会事务。
规定指出,以下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开具户籍证明:一是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主要包括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五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二是注销户口证明。主要包括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户口事项;三是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的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