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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给公民死亡自主权?人大代表建议推广适用于中国的“生前遗嘱”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18-04-08 分类:法律服务动态

  全国人大代表张兆安认为,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明确表达出自己在生命末期的医疗意愿和身后安排,即“生前预嘱”可以帮助人们摆脱这种困境。

  目前,我国老年人已超过2亿。与之相伴的是高龄患者数量也在急剧膨胀,处于生命末期的老年人越来越多。对于已进入生命末期阶段的临终患者来说,如何治疗、如何面对死亡以及身后之事是一个严峻的医疗和社会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张兆安认为,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明确表达出自己在生命末期的医疗意愿和身后安排,即“生前预嘱”可以帮助人们摆脱这种困境。

  当死亡降临时,中国传统孝道让我们习惯去延续亲人的生命,因为害怕面对死亡,却不能体会亲人此时生理和心理上所经历的煎熬和痛苦。

  “应该给公民死亡自主权。”在张兆安看来,“生前预嘱”能改变我们对于死亡的想象,改变面对死亡时的方式,让我们对生命有更深层次的看法,在生命尽头感受到爱与关怀,感受到个人意愿的被尊重。

  张兆安认为,倡导生前预嘱的目的是为给社会和个人提供一种自主愿望下缓解临终痛苦和死亡焦虑的选择可能。这既是一种个体的人身权利和精神需求,更可减少社会医疗资源无度浪费,减轻患者及家人的身心痛苦和经济负担。

  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分别出台了《关于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管理规范及安宁疗护实践指南的解读》、《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安宁疗护中心管理规范(试行)》、《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等文件,这标志着我国安宁疗护专业有了国家标准规范,更意味着政府与社会已经意识到临终尊严的重要性。同时,已有社会组织和一大批医学界、学术界专家和民间志愿者正以公益方式投身生前预嘱推广事业。更有多位全国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在两会期间提出相关提案,呼吁推广生前预嘱并提供法律及社会保障的支持。

  “在医疗改革和民生发展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下,推广倡导生前预嘱的时机已经到来。”为此,张兆安建议,做好顶层设计,研究适用于中国的生前预嘱概念。

  生前预嘱概念来自于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经历过巨大争议与反复修正,最终在欧美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法案及使用文本。张兆安认为,在我国推广倡导生前预嘱,应由国家卫生部门主导,结合中国社会文化特色和法律现状,研究诠释适合中国文化生态的“生前预嘱”概念,并推出适用于中国社情民意的生前预嘱范本,以规避对生前预嘱概念的生搬硬套或任意编撰而导致其偏离实质。

  “要为生前预嘱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张兆安说,生前预嘱理念推广的另一个前提,是需要对其定义、内容、实施条件、法理依据和权利义务等要素作出严格规范,使公众在理解和使用生前预嘱的过程中有规可循,保障生前预嘱意愿的实现。在生前预嘱尚无立法条件的情况下,可由国家卫生部门调研拟定相关政策规范,使其具有必要的法律效力。在目前环境中切实帮助预嘱签署者和其家人,同时减少医护人员的顾虑和法律风险。

  他还建议,给予生前预嘱相应的社会保障配套措施。生前预嘱不仅是个体人身权利的主张,在医疗需求扩大,医疗资源紧张的当下,它对社会和家庭有着正向意义。同时,一个社会是否能为公民提供“死亡自主权”是衡量其文明程度的一把尺子,其中不仅有全社会对死亡的科学理解,更应有配套福利制度作为保障。所以,建议将生前预嘱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在其主要涉及的医疗、殡葬环节,享有一定的优待措施,如“安宁疗护”优先以及殡葬基本服务补贴等,使签署者和其家庭得到切实的帮助。

  “当下国人对生命态度和生死观念正处于多元矛盾的阶段,死亡自主权尚有颇多争议,所以推广生前预嘱理念更应选择合适的环境和人群,不宜操之过急。”在张兆安看来,推广生前预嘱应小步缓行,循序渐进。建议在部分城市地区先行试点推广,其方式可借鉴港台地区工作模式,对老年群体和医护人员开展死亡教育活动和理念宣传。以引导为主,采用多元宣传手段如视频、讲座、访谈等提高公众的接受度。同时,在推广过程中要尊重传统文化和伦理习俗,请家庭成员共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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