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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路公交车撞人致2死1伤 驾驶员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年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19-03-15 分类:法律服务动态

  昨天上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738路公交车撞人事故案一审公开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肇事司机钱某某表示,因为她的疏忽给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了极大伤害,她抱有非常大的歉意,恳请能够得到谅解。

  2018年9月21日8时33分许,被告人钱某某(女,54岁)驾驶牌号为沪DP0586的738路公交车,沿陕西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发生地南京西路进陕西北路路口北侧约80米一公交站点,在右起第一根机动车道内停车上下客。适有邱某某驾驶牌号为沪A33785D的955路公交车同方向行驶至被告人钱某某驾驶的车辆左侧,未紧靠公交站点,在第二根机动车道内停车上下客。恰遇被害人吴某某、陈某某、林某某途经被告人钱某某驾驶的车辆前方时,钱某某驾驶车辆起步,以约21.6公里/小时的速度向南行驶中撞倒上述三名被害人,事故致三名被害人倒地受伤。被害人吴某某、陈某某经送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林某某右下肢损伤,构成轻伤。事发后,被告人钱某某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

  经交警部门认定:钱某某负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邱某某负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吴某某、陈某某及林某某三名行人均不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交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两名死者家属分别获赔人民币100余万元。

  公诉机关表示,在这起交通肇事案件中,驾驶人疏于观察,导致2死1伤的严重后果,驾驶人应当引起高度重视,提高安全驾驶意识,维护好城市的交通安全。辩护人表示,希望法庭考虑到被告人在岗期间一直兢兢业业,事发前从未有过交通违法记录,其本人也对该事件极度悔恨自责,因而能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钱某某肇事后能主动报警并留在原地等待公安人员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事发后公交公司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赔偿,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钱某某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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