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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形成并完善配套法律制度体系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19-03-11 分类:法律服务动态

  备受国内外瞩目的外商投资法草案,8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外部环境深刻变化,经济全球化遭受挫折,多边主义受到冲击,保护主义、单边主义加剧的大背景下,外商投资法被推向前台,彰显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决心和信心;也体现了在国际形势复杂多变的背景下,中国保持的战略定力――反对贸易投资保护主义,维护多边经济体制,并通过积极利用外资、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围绕外商投资法草案,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表示,外商投资法草案非常明确地回应了当下外商最为关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作为一名法律界专业人士,他也建议:尽快形成并完善与本法相配套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让更多实操细节落地。

  亮点纷呈,增强信心及可预见性

  吕红兵罗列说,此次提交审议的外商投资法草案亮点频频――

  首先,实施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这一制度是该法的核心内容,是构建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础。该制度的落实与我国当前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密切相关,体现了“由政府管理到社会治理”“由政府导向到竞争协调”的现代服务型法治政府的管理模式。

  其次,公平竞争原则,草案第十五、十六、十七条都有涉及。将关于“公平竞争”内容直接上升至大法规定的高度,回应外商关切,具有针对性、现实性、可操作性,充分体现我国扩大开放、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坚定决心。

  再次,明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草案非常明确地回应了外商最关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针对现实中外方关注多、双方争议大的问题,作出值得在实践中贯彻落实的具体举措,将进一步增强外商投资的信心与可预见性。

  关注地方政府功能发挥与法律规范统一性

  在研读法条之后,吕红兵建议,要尽快形成并完善与本法相配套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让实施细则尽快落地;同时,应发挥司法解释的功能,从司法实践中总结、提炼类案规律性认识,形成司法解释,指导外商投资领域的相关主体行为。他表示,应对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标准化法、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等,予以梳理、匹配、对接与协调。

  此外,关注地方政府功能发挥与法律规范统一性的问题。

  此次草案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

  吕红兵提出,县市级政府纷纷出台政策与规范性文件,要避免产生地方恶性竞争、政出多门,这反而不利于吸引外资,也不利于维护外商权益,甚至形成市场混乱。他建议,县、市级人民政府出台的上述政策及规范性文件,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核准或备案,以提升统一性与规范性。

  建议细化“间接投资”等问题

  吕红兵还特别建议:关于外商“间接投资”“实际控制”等问题应予原则性明确。

  此次草案第二条明确“外商投资”包括“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什么是“间接”“其他”?建议应进一步明确。

  外国投资企业通过签署一系列协议获得内资企业控制权这一问题,多年来受到中外企业界广泛关注。商务部有关部门总结了以下几种观点――实施协议控制的外国投资企业,向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申报其受中国投资者实际控制的,可继续保留协议控制结构,相关主体可继续开展经营活动;实施协议控制的外国投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其受中国投资者实际控制,获得认可后,可继续保留协议控制结构,相关主体可继续开展经营活动;实施协议控制的外国投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准入许可,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外国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等因素作出决定。

  究竟该选择哪一条路径,目前外商投资法草案并未对此作出规定,他建议商务部等主管部门尽快制定相关细则,作出明确,提升并稳定市场预期。(本报北京3月10日专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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