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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惩戒拖欠农民工工资单位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18-05-09 分类:法律服务动态

  河北省人社厅近日出台《河北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从管理对象、管理行为、列入和移出条件4方面对“黑名单”管理予以明确。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对象将被多部门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根据实施细则,出现如下4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无故拖欠一名农民工三个月以上的工资且数额在八千元以上的;克扣、无故拖欠十名以上农民工工资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据介绍,对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对象,河北省将按照有关规定,由发改、人社、法院、住建、交通、工商以及金融等部门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在项目审批、资金支持、土地供应、评级授信、信贷融资、评先评优、乘坐飞机和高铁、购买车辆等方面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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