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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将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18-05-15 分类:法律服务动态

  生态受益者须通过向生态保护者以支付金钱、物质或提供其他非物质利益等方式,弥补其成本支出以及其他相关损失。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实现森林、湿地、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建立符合湖北省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形成“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的长效机制。

  此外,湖北将创新补偿资金使用方式,在解决贫困人口就业的同时,引导当地优势资源发展“绿色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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