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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红黑榜”和政府“好差评”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19-03-15 分类:法律服务动态

  全国两会正式落幕的日子,恰逢“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可以想见,一张存在质量问题的企业“黑榜”正在路上。

  问题企业的“黑榜单”,是每年“3·15”不变的焦点,背后折射公众对产品质量问题的关切甚至焦虑,也指向政府的监管责任和监管能力。当然,除了榜单本身,人们更关注的是排榜是否及时、依据是否足够充分,上榜企业又能否得到有效干预、有力惩戒,作出实质性整改。

  出于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目的而排“黑榜”,对监管者来说可谓分内之事。而在“黑榜”之外,不少政府部门更热衷于为企业排“红榜”,通过种种评比、排名,为商标、产品、企业等划分等第,提供奖励或称号。此举一度也被视作分内之事,认为是政府对市场进行“服务”和“引导”的积极之举。

  然而,很多地方的现实,并不是那么回事。

  上了“红榜”的企业,等于得到了政府的背书,企业自然悦纳,而政府部门对不经意间付出的信用成本,却似乎浑然无知。据媒体披露的数据,2008年以来,至少有40家拥有著名商标的问题企业被曝光。这些“著名商标”,无一例外都是政府“授予”,长期“自带光环”的。品牌突然崩塌,受波及的地方政府陪着丢脸的事,此前并不少见。

  当然,大部分上了“红榜”的企业并没有坏到哪里去,政府评“红榜”的初衷,也没有坏到哪里去。但以政府之手,对本应由市场调节、用户决定的“榜单”进行干预甚至设计,无论结果如何,已经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人们自然要问:权力在其中是否存在寻租?是否存在不当干预?榜单会否对市场产生连带影响,客观上给“上榜”企业带来额外红利,而让未上榜企业则天然处于相对竞争劣势?

  面对如此追问,政府部门恐怕很难作出完全自信的回答。何况现实中,以评估排榜之名变相展开权力寻租,或对个别市场主体投以特殊偏好的现象并不鲜见,公平而纯粹的市场竞争在此类情形下付诸阙如。有时候,政府部门对于市场主体的态度,甚至被简化为个体官员的好恶,相应的指标体系设计,亦留有大量弹性空间,给予公权力机构过度的自由裁量权,而削减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其间存在的寻租甚至腐败可能,无疑更为公众所担忧,而这同样是不乏先例的。

  本意也许不坏的“红榜”,在落地时却常常产生偏差,这就不能不追问其根子上的合理性。对此,中央政府已经给出明确态度――2017年,当时的国家工商总局即要求各省区市停止知名品牌和著名品牌评比,并对存量评比展开清理;今年全国两会上,机构改革后全新亮相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张茅再度强调,政府不应为企业行为背书站台。

  “企业的品牌,是不是名牌,是不是知名和著名,是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是消费者选择的结果……在政府的榜单上只有‘黑榜’没有‘红榜’。”张茅此言,不仅意在对乱象纠偏,更在于重新确认政府与市场间的应有关系。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说:“政府要坚决把不该管的事项交给市场,最大限度减少对资源的直接配置”,这也正是“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关键。

  政府作用何以“更好”,就在于针对违规违法行为监管有力、公平竞争环境塑造得力。在应当由市场决定的范畴内,政府不应有过分“主动”的冲动,更不能有通过“主动跨前”而寻求法外权力的空间。对于那些过度监管甚至“任性监管”的行为,总理的话也很明确:“对监管者也要强监管、立规矩,决不允许搞选择性执法、任性执法,决不允许刁难企业和群众。”这两个“决不允许”,不只是要对政府行为的严加约束,其实也是对政府公信力的积极保护――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宝贵,政府公信力同样宝贵,而后者的实现,常常需要基于对前者的尊重和保护。

  “不缺位、不越位”,是政府履行监管职能时需要把握始终的一个尺度。今年《政府工作报告》特别提出,要“改革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和公正监管制度,加快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在今年这次格外强调减税降费、简政放权,强力释放“优化营商环境”信号的两会行将落幕之时,“公平竞争”“公正监管”应当成为永不消散的回音。背后的道理很简单,一方面是《报告》点明的“政简易从”――规则越简约透明,监管越有力有效;一方面,在不应跨前时能保持克制,政府才能“让”出市场的活力,而不是反之。

  当然,让政府在“红榜”之类的方面收手,并不是要让政府无所作为,恰是让政府在该作为处更好作为。很多人还记得,《政府工作报告》特别提出要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服务绩效由企业和群众来评判。显然,提供公平竞争环境的能力、提供均衡化公共服务的水平、为捍卫公正“一把尺子拉平”的决心,都是用户进行“好差评”的依据。“政府部门做好服务是本分,服务不好是失职。”――在渐渐告别“红榜”之后,政府可以做的,其实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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