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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砍人反被砍杀”案关注焦点持续延展 有调查称九成网友支持电动车主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18-08-31 分类:法律服务动态

  连日来,江苏昆山发生的一起持刀砍人反被砍杀案件持续引发各方关注。

  案件起因于两男子因行车冲突动刀酿成悲剧。监控视频显示,当时宝马车内一男子与一名骑电动车男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拿出刀先动手的一方却被骑电动车的另一方夺刀杀死。昆山警方此前曾表示,宝马车内砍人男子事发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此事争议焦点,除了骑电动车车主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外,还延展到对死者,以及“神反转”夺刀杀人者身份等问题的关注。比如被指劣迹斑斑的死者刘某某(外号“昆山龙哥”),为何曾获得见义勇为奖相关证书?砍人电动车主是否被刑拘?等等。

  还有媒体指出,截至8月29日20时,通过28061名网友参与投票,其中认为砍人电动车主属于防卫过当的网友为3531名,另外24530名网友则认为其是正当防卫。

  目前,案件的最新进展是,据澎湃新闻转自现代快报8月30日消息:8月29日,有媒体报道称,捡刀反击最终致对方死亡的电动车主已被刑拘。30日下午,现代快报记者从昆山警方、检察院采访获悉,两部门从未向媒体通报过上述内容,此消息有误。

  持刀砍人,刀脱手反被砍死

  8月28日,网上流传出一段监控视频,视频显示,27日晚上9点36分,一辆宝马车越线非机动车道的过程中,遇上一骑电动车的骑车人,双方发生纠纷。最开始,宝马车下来一男一女,黑衣女子将电动车推到路边,疑似在拉架。约一分钟,白衣男子准备上车,这时,宝马车的驾驶座下来一名双臂有文身的灰衣男子冲向骑车人,双方便开始你推我搡,时不时互踢几下。其间,宝马车上又下来一名女子,与白衣男子拉架。双方纠缠了约50秒,灰衣男子返回宝马车,拿出一把刀,再次冲向骑车人,骑车人敏捷地防卫着。过招中,灰衣男子的刀脱手,二人急忙去抢,刀落骑车人手。抢到刀的骑车人,立即回砍数刀,受伤的灰衣男子开始躲避,骑车人仍追着砍。

  昆山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昆山公安”此前发布的警情通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已知名为刘海龙,男,36岁)和于某某(已知名为于海明,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

  死者信息仍被持续挖掘

  这段持续2分43秒的视频迅速在网络传播,案件当事人的信息也被大量传播。其中,死者刘某某被指“劣迹斑斑”。

  记者查阅法律文书发现:刘某某曾经在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8月23日,又因寻衅滋事被昆山市公安局逮捕。

  另一方面,有人发出了刘某某曾获得见义勇为奖的相关证书。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确认,今年3月5日,刘某某向昆山市陆家派出所举报贩毒线索,并积极配合警方行动,根据申报内容、经研究同意向刘某某颁发荣誉证书、奖励500元现金。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昆山砍人案死者刘某某生前曾在当地经营一家名为“聚业典当”的典当行。30日下午,记者从昆山市商务局了解到,所谓“聚业典当”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人员介绍,经营典当行需持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等材料,到商务局申请设立典当企业,获准后才能开始经营。经调查,网传刘某某参与经营的“聚业典当”并未获得典当企业的特许经营权,且工商部门也未有同名企业的工商注册信息。

  8月30日下午,记者赶到位于昆山市陆家镇合丰村的聚业典当时发现,店铺已经拉上了卷帘门,在周围店铺中显得并不起眼。

  与典当行相隔不远的一家烟酒店的老板告诉记者,这家典当行的日常经营确实由刘某某负责,店铺内的面积不大,也就十几平方米,开了不到三年时间。开店期间,刘某某雇了几个人给自己看店,他自己偶尔也会来店里,见到周围店铺的人会打招呼,但是彼此交谈不多,只知道他不是本地人。该村综治办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一般只是对村里的店铺进行登记一类的管理,并不会去管店面的经营资质等问题,所以这家当铺是否合规他们也不清楚。

  电动车主被刑拘消息有误

  在报道昆山街头砍人案期间,一位热心网友向记者提供了一张照片,内容是一个标有“昆山公安”字样的网页,网页内文字为案件的情况通报。这份标题为“市局破获1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的通报内容显示,刘某某和于某某“发生口角并引发斗殴,打斗过程中于某某捡起刘某某所持刀具将其砍伤致死。目前,于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记者注意到,这张照片在网络社交平台上也有流传,照片中隐约可见发布时间为8月28日15时17分,比目前昆山警方官方渠道可见的发布内容时间要早。此外,有媒体在29日发布的报道中指明:据昆山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透露,嫌疑人于某某已被刑拘。然而,在已公开的官方通报中,却并未提及刑拘一事。那么,实际情况究竟如何?

  “案件正在侦查阶段,具体的案情我们无法透露。”8月30日下午,昆山市公安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现代快报记者,案件还没有侦查完毕,根据要求,无法对外透露任何案情。对于网上流传的那张情况通报照片以及有媒体报道的于某某被刑拘一说,该工作人员表示,照片里的网页看上去确实跟局里的很像,但是其中内容不准确,绝不是昆山警方发布的,昆山公安至今仅发布过一次情况通报。“不排除有人PS的,就我了解,我们没有发布过这样的内容。”

  至于电动车主于某某究竟是否被刑拘,昆山警方上述工作人员未作出明确答复,“我们现在什么都不好说,有新情况肯定会第一时间通报的。”

  随后,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的一位工作人员也明确向记者表示,该院从未对外发布过“于某某被刑拘”的信息,“我们已经公开发布过情况通报了,我们说的是嫌疑人已被控制,没有讲刑拘。”

  有网友担心,倘若于某某真的被刑拘是否意味着其行为无法认定为正当防卫?对此,昆山公安及检察院两部门均表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由法院来判决的,刑拘与否对此不构成影响。

  [专家说法]

  构成特殊防卫无需负刑责

  电动车车主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引发热议,甚至有律师分析认为其行为涉嫌“故意伤害”。在法律上,如何界定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要件是什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刑法》第20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正当防卫制度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自卫行为。

  “从法律层面上讲,正当防卫制度就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自卫行为,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就是正当防卫,由此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主要是人身伤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如果超出必要性,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阮齐林表示,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有两个基本核心点。“一个就是防卫的前提,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当然就不存在防卫。第二个防卫的限度,要求是没有超过合理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这是限度性、合法性的条件。”针对昆山砍人案件,阮齐林认为,首先存在防卫的前提。

  “文身男和几个人对电动车车主进行殴打,这个是看得见的,属于不法侵害,继而又拿刀砍他,也属于不法侵害。骑车男子对这样的行为进行反击,来保护自身的安全,具备防卫的前提。但是,防卫的前提有一个很微妙的时间条件。当白衣男子拿刀在手的时候,能不能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防卫的必要性已经消失?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就认为它后面的行为不具有防卫的意义。这个案件中,防卫的时机应该说还是合适的,它是存在的。”

  担心反扑,反击有一定合理性

  阮齐林表示,《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特殊防卫或无过当防卫。阮齐林认为,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电动车车主构成了特殊防卫。

  “第一点,他确实还是一个紧急密切的过程。第二个,致命伤是后来追砍形成的,还是当时夺刀的时候形成的,不清楚。第三个,作为防卫的人处在愤怒惊恐之中,非常紧张,每一刀都不一样,这个分寸确实很难拿捏。第四个,面对攻击性特别强的情况,他担心反扑,所以反击比较严厉。这样的做法它还是有一定的合理性。这样一个复杂的案件,确实也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关键案件细节的查明,对行为认定至关重要。

  钱列阳说:“正当防卫从立法的角度来讲,就是要提倡公民跟犯罪做斗争,大胆地来保护自己合法生命财产的安全。死者是主动挑衅拿刀,所以具有全部的违法性。从技术层面,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立法的本意是说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这个限度指的是制止不法侵害。”

  钱列阳同时强调:“当他夺刀以后,开始砍死者,然后死者跑他又追着去砍,这个过程中,要理解(是否)到了必要的限度,可能还是要看细节。砍了多少刀?砍的顺序是什么?致命的这一刀是在什么情况下砍的?然后这个跑的线路(是什么)?我觉得,还是要严格依照法律,不能够用社会舆论来左右司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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