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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极限运动“跳楼”受伤 大学生获赔近19万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18-11-14 分类:法律服务动态

  女大学生在运动馆参加极限运动时从6米高台跳下受伤,究竟是运动馆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还是当事人未遵循教练指导“以身犯险”?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运动馆经营公司赔偿原告王小姐人身损害损失费18.9万余元,被告汤先生对确定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大学生参加跳楼极限项目受伤

  被告运动馆经营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汤先生是该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该公司经营一家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杉路上的“极限Jump”运动馆,其运行的微信公众号宣传普通人都能参与的“跳楼”极限逃生项目。

  2017年4月2日下午,现年19岁的在读大学生王小姐与陈小姐等同学一起报名参加上述跳楼项目,该项目的基本内容为参与者在不系安全带、不戴安全帽等安全保护设备的情况下从高台跳落到地面的气垫上。王小姐先几次从2米高台及4米高台跳下,均未受伤,但在第一次从6米高台跳下至气垫上时身体受伤。

  王小姐受伤后,工作人员及时将其送至附近医院急诊治疗,诊断为T2、L1压缩骨折,后运动馆经营公司垫付王小姐医疗费8066元以及护理费、住宿费等4.3万余元。经司法鉴定,王小姐腰部外伤,致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已构成九级伤残。

  原告王小姐诉称,运动馆经营公司对涉案项目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气垫、工作人员均无资质,且在事先风险告知及事后处理上均未尽到责任,故具有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汤先生作为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现起诉要求赔偿25.7万余元。

  被告运动馆经营公司辩称,王小姐未遵循教练指导的规范动作,导致落地时受力不均而受伤。该公司还认为,运动馆气垫符合国家标准,馆方已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故己方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被告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为,涉案项目系在无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从高台跳下,具有较高的人身危险性。基于上述危险性,上述项目经营者应当负有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安全风险的提示警示、安全保护设施的规范配备、工作人员的谨慎操作等方面,全面、严格履行高于一般经营项目的安全保障义务。

  由于被告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参与者参加该项目前已经明确告知该项目存在的安全风险,未举证证明涉案气垫来源于正规生产商且符合安全标准、其工作人员对参与者跳跃动作的指导符合安全规范等内容,结合该项目的危险程度、该项目系有偿盈利性活动,可以认定被告公司在涉案项目中未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同时指出,原告作为一名大学生,应当知晓该项目的危险性,但原告自主决定在无安全保护设备的情况下从6米高台跳下,对该行为的安全性过于自信,故可以认定原告未充分履行自我保护义务,应当自负一定的责任。因此,法院依法酌定由被告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

  被告汤先生是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未举证证明体育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且其同意承担连带责任,故汤先生应当对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除已经支出的钱款外,被告公司尚应赔偿原告18.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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