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本市交通执法部门了解到,新版《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公交裁量基准》)将于3月15日起正式施行。此次新版《公交裁量基准》突出公交行业“抓安全、优品质”的行业执法监管重点,对于严重影响行业营运秩序、危害行业安全的违法行为,在法定幅度范围内提高处罚幅度甚至上限处罚。
在新版《公交裁量基准》中,针对“营运车辆未按照规定设置应急窗、救生锤、灭火器等设施”,新版《公交裁量基准》将处罚标准从原有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直接提高至“2000元上限罚款”;针对“未按照规定标准配备监控设施”,除责令限期改正外,罚款数额也由500元提高至2000元上限;针对驾驶员、乘务员不遵守交通法规,不安全文明行车,也会处200元上限罚款。
同时,对于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违法行为提高处罚幅度。比如针对“投入营运车辆数、班次数与核准车辆数、班次数不符”,依照新版《公交裁量基准》,罚款数额将由原来的500元提高至2000元;而“在规定的站点或者核准的共用招呼站之外的地点安排上下客的”,罚款数额也将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至3000元。
此外,针对相关交通行业管理政策及发展实际情况,此次新版《公交裁量基准》还增加了部分处罚事项。比如,针对2017年3月25日起实施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得超过座位数搭载乘客”规定,在新版《公交裁量基准》中增加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根据标准,公交车在高速公路上超座位数搭载乘客的,超载1名乘客,罚款500元,超载2名以上乘客,每多搭载1名乘客,增加1000元罚款,直至5000元罚款。
市交通委执法总队告诉记者,从3月15日起,交通执法部门将严格按照新版《公交裁量基准》加强对本市公交行业的执法监管,助力提升本市公交行业的安全运营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市民安全乘车出行,不断优化和提升市民的公交出行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