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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执法检查电动自行车销售点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17-12-27 分类:法律服务动态

  12月26日上午,上海市工商部门组织开展了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点的集中执法检查。检查重点包括在售电动自行车品牌型号是否在《上海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内,是否存在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等情形。当天的检查中未发现违规行为。

  在杨浦区中原地区三家电动自行车销售点,执法人员要求店主出示在售电动自行车的品牌型号等材料,从随身携带的电子设备中,对照上海市自行车行业协会官网上的产品目录进行比对,发现在售电动自行车均在目录之列。随行的检测机构专家,通过肉眼观测,对电机功率、电瓶电压、是否有脚踏骑行功能、车辆外观等方面进行了初步察看,未发现涉嫌违规行为。在徐汇区龙吴路、百色路地区的四家电动自行车销售点,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会同交警执法人员实施了检查,发现门店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均属合规。

  监管部门提醒,根据国标《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应大于20km/h,整车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还需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经营者不得销售此类违反国家强制标准的产品。消费者购买此类产品将存在无法登记上牌的风险,且超速行驶对购车人可能造成较大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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