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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承诺帮落户 无资质坑人被判赔款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18-11-20 分类:法律服务动态

  每年毕业季,具有落户申请资格的用人单位往往在外地应届生眼中是“香饽饽”。但硕士生小刘却因公司开出的落户“空头支票”,无奈只能继续深造寻求落户机会。近期,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结了这起因落户问题引发的合同纠纷上诉案,终审判决用人单位赔偿5万元。

  落户成“空头支票”

  硕士生小刘为了毕业后能留在上海,在学习期间积极参加各种科研项目、学术竞赛等活动,终于满足了应届生落户所需的积分。2017年4月,小刘选择了承诺落户申请资格的敞迪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为尽快办理落户,小刘与敞迪公司多次通过电子邮件及微信沟通申办材料的准备及提交事宜。经过相关申报、审批流程,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于2017年7月向敞迪公司发出了《关于同意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办理本市户籍的通知》(以下简称办理户籍通知)。

  然而不久后,中心审查发现敞迪公司2016年招收的两名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均不满一年便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根据相关规定,敞迪公司因此不具有2017年落户申请资格,故中心撤回了小刘的办理户籍通知。

  小刘认为其因敞迪公司的原因丧失了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的身份,如果要再次获得落户资格,需通过申请国外大学、报考博士生等多方面努力。为准备考试和完成学业,小刘必将承担更多的经济负担,小刘遂诉至法院,请求根据就读费用的金额判令敞迪公司赔偿8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户籍不具有直接的经济价值,但敞迪公司的行为确对小刘产生了不利影响,综合各种因素,酌情认定敞迪公司赔偿小刘5万元。

  敞迪公司不服,以户籍不具有任何经济价值,小刘亦无任何实际损失等为由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敞迪公司无需赔偿。

  法院:用人单位需担责

  二审期间,小刘提交了上海某大学博士生入学通知书及其已办理了入学手续等证据材料,证明其为再次获得落户上海资格,报考了博士生,并已被录取。

  上海一中院认为,敞迪公司在招聘条件中明确表示其具备2017年协助申办上海户籍资格,该表示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小刘也因此与敞迪公司最终签订劳动合同,也意味着敞迪公司的要约已获承诺。由于敞迪公司不具备2017年落户申请资格的原因,导致小刘无法落户,敞迪公司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一中院同时认为,上海户籍对于非沪籍应届毕业生而言内含的隐性价值是客观存在的,因此,综合敞迪公司的违约情节、损害后果等各种因素,上海一中院认为一审法院酌情认定敞迪公司应赔偿小刘5万元尚属合理。

  据此,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所涉公司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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