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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立法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18-08-02 分类:法律服务动态

  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8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广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正式步入法治轨道。

  广西有壮、瑶、苗、侗、仫佬、毛南、回、京、彝、水、仡佬11个世居少数民族使用着13种语言4种文字。《条例》是广西第一部专门用于规范和调整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关系的地方性法规。

  根据条例,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划出一定职位招录熟练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双语考生。在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时,对除专业技术水平要求以外的其他条件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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