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杨先生就职于宏通公司,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12月,宏通公司与杨先生解除劳动关系。随后,杨先生向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宏通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000元,以及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72000元等共计9万余元,仲裁委支持了杨先生的申请。宏通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2017年1月,一审法院判决宏通公司支付杨先生9万余元。宏通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近日,上海一中院开庭审理该案。宏通公司表示,劳动关系是双方口头协商解除,《员工辞退通知书》是杨先生自己私盖公章。书面劳动合同也是杨先生自己提出不签的,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宏通公司还认为,公司每月支付杨先生的工资是3200元,不是12000元。杨先生提出,公司方没有证据证明其私盖公章。至于工资数额不符,则是公司为避税,将工资从宏通公司和财务经理汤某两个渠道支付。杨先生出示了工资单截屏和银行卡转账记录,证明自己的月工资确为12000元。
上海一中院认为,双方均承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事实,但宏通公司无法证明杨先生拒签合同。杨先生提交银行卡转账情况和工资截屏等证据证明每月工资为12000元,已达到较强的证明力。一审法院对宏通公司需支付的赔偿金额计算并无不当。关于《员工辞退通知书》,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宏通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上海一中院判决驳回宏通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