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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条禁令管住人事档案涂改造假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18-11-29 分类:法律服务动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条例》共7章46条,分总则、管理体制和职责、内容和分类、日常管理、利用和审核、纪律和监督、附则,明确了干部人事档案概念、作用以及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覆盖了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全过程和各环节。

  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就《条例》的制定印发和贯彻落实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这位负责人介绍,制定《条例》总的考虑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总结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经验做法,从体制机制、内容建设、日常管理、利用审核、纪律监督等方面全面从严加以规范,为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各级各类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提供基本遵循。

  在介绍《条例》适用范围时,这位负责人说,《条例》主要适用于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针对不同类别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在工作机制方面,《条例》要求,建立由中央组织部牵头、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与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协调配合机制,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业务标准,解决有关问题,促进工作有机衔接、协同推进。在制度设计方面,《条例》要求,流动人员等其他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精神另行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精神制定。以《条例》为基本遵循,推动形成以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为引领,全国各级各类人事档案管理政策融通、机构联通、流转畅通的新模式。

  这位负责人还介绍,针对干部人事档案涂改造假问题,《条例》用严格制度和严明纪律规范档案“建、管、用”各个环节。

  《条例》以专章形式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纪律和监督作出了规定:一是严明纪律。针对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条例》提出严禁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填报干部人事档案信息,严禁转递、接收、归档涉嫌造假或者来历不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严禁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档案造假,授意、指使、纵容、默许他人档案造假,为档案造假提供方便,或者在知情后不及时向组织报告,严禁插手、干扰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档案造假问题,严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严禁泄露或者擅自对外公开干部人事档案内容等“十一严禁”的纪律要求。二是严格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下级机关(单位)和党员、干部、群众的监督职责,构建上级监督、自我监督、内部监督、其他部门监督、社会监督等全方位多维度立体化监督体系。三是严肃追责。《条例》明确规定,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并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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