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和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山东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鼓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协查程度和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情况,分别给予举报人500元、1000元、2000元奖励。
工业项目日均超标排放污染物,或者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等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属实,将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举报设置利用暗管、渗坑等11种行为的,可获1000元奖励;举报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等7种行为的,可获2000元奖励。
据悉,新规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