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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类合同相关问题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2-04-14 分类:涉疫情法律问题指引

问:与疫情应对有关的公司治理相关问题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四条规定,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综上,分红权是股东基本权利。在疫情发生期间,若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已届公司章程规定的分配利润的期限,但公司因疫情希望将利润先行用于恢复生产、招聘员工或其他用途的,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形分别处理

1、股东(大)会已就利润分配作出决议的。若公司股东(大)会已就利润分配作出有效决议,则此时该尚未支付的利润,实质已是公司对股东负有的债务。因此,就该等利润公司欲另作他用的,应取得股东的同意。同时可能需要召开新的股东会议就利润全部或部分另作他用事宜进行审议和表决。若表决通过,则可依决议履行;若表决未通过,则不宜强行不予发放或挪作他用。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关法律后果。应当明确,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股东要求分红,是其法定权利,公司应当遵从。具体操作过程中,若股东对不予发放红利有较大抵触的,建议公司采取部分发放或延期发放等折中处理方式。

2、股东(大)会尚未就利润分配作出决议的。若公司股东(大)会尚未就利润分配作出决议的,则公司可积极与股东沟通,寻求股东的理解和支持,争取股东(大)会作出同意利润暂不分配或另作他用的决议。


问:公司针对疫情进行慈善捐赠,是否要获得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

答:《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分别对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作出规定,均未直接涉及慈善捐赠等事项,但都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的“兜底条款”规定;第四十九条等对公司经理的职权作出规定,亦未作出类似规定,但明确“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冠疫情期间,公司开展慈善捐赠是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慈善捐赠并不属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经理的职权,一般也并非所有公司章程必然列举的职权事项。因此就公司进行慈善捐赠的内部程序,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1、公司章程有专门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或公司专项规章制度对于公司慈善捐赠事项有专门规定的,则公司针对疫情进行慈善捐赠的内部程序,可按照公司章程或专项规章制度的规定内容进行。需要指出的是,涉及到上市公司对外捐赠的,上市公司捐赠事项的内部审议、决策程序还需符合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捐赠的金额达到披露标准的公司还应当依法披露。

2、公司章程无专门规定。如果公司章程对于公司慈善捐赠事项无约定,公司对于慈善捐赠事项同样需履行内部审议、决策程序。至于是由股东(大)会还是董事会决议通过,《公司法》和实践中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公司可依据自身情况决定审议批准机关。


问:公司针对疫情进行慈善捐款,是否可以扣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该《公告》同时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明确,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房产或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鼓励社会力量积极为疫情防控捐赠现金和物资,并可按照规定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相关捐赠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补助和奖金,以及单位发给个人的疫情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据此,企业对疫情进行慈善捐款,可以依照上述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相关企业应通过合法途径捐赠,并取得符合规定的公益性事业统一捐赠票据。


本文来源于“上海市司法局”公众号:《个人信息保护、捐赠扣税、电子合同……这份防疫法律指引请收好!》(2022年3月30日)。

提示:由于个案事实纷繁芜杂,本指引不构成具有拘束力的法律适用和法律效果评价,仅具有参考意义。当前疫情防控处于最关键的阶段,建议广大市民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主动配合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众志成城,共克时艰。如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通过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以及“上海法网”咨询,有专业人员24小时在线提供法律咨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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