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先生表示,他的父亲曾借给朋友一笔钱,但对方长时间未偿还。去年,通过法院诉讼,他的父亲获得了胜诉裁判文书,然而朋友仍未履行法院判决,于是父亲申请了强制执行。目前,该案件仍在执行过程中。不幸的是,上周父亲因突发疾病去世,且生前未订立遗嘱,而母亲仍然健在。因此,郎先生来电咨询这笔欠款应如何处理。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该裁判文书中明确指出的,朋友应支付给郎先生父亲的款项,构成父亲对朋友的一项债权。由于郎先生父亲去世且未留下遗嘱,这项债权将作为他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根据法律规定,郎先生和他的母亲作为父亲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这笔债权。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申请变更或追加自己为申请执行人。因此,郎先生和他的母亲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他们为该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以便继续处理案件并执行相关债权。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其死亡后,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特定权利主体,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指出:在民事案件的执行进程中,无论自然人是作为申请执行人还是被执行人,其死亡并不会自动导致执行案件的终止,即不存在“人死债消”的情况。民事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必须依法履行,以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