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天聿格律师事务所 金祺
案例标题:朋友问我借钱不还,我该在哪里起诉?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10-09
案件类型:民间借贷纠纷
检索主题词:民间借贷、管辖
二、基本情况
孙先生来电咨询他去年把钱借给一个朋友,朋友给孙先生打了欠条,写明借了多少钱、今年2月份偿还,但朋友食言了,至今没有归还。孙先生要起诉朋友索要款项,但不知道要去哪里法院起诉。朋友目前回广东去了,他也是广东户口。孙先生是江苏户口,在上海居住生活一年不到一点。当时借款时,孙先生和朋友都在上海青浦区。孙先生想问,该到哪里的法院起诉?
平台律师告诉孙先生,他和朋友间的借条上没有约定发生争议的话到哪个法院起诉,那么孙先生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去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起诉,被告所在地即朋友所在地,也就是广东朋友的户口地;那么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因孙先生起诉催讨钱款,孙先生属于收取货币一方,依据法律规定,可以在孙先生所在地提起诉讼。因孙先生在上海居住生活不满一年,因此,孙先生也可以在自己户口所在地起诉。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很多都没有明确的合同,因此对于纠纷的诉讼管辖没有约定。因此提起诉讼可以在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包括债权人所在地。
12348平台律师建议自然人之间经济交往要特别注意,不要一时心软,出借款项时不签合同不留证据,要明确写明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担保等细节,避免产生纠纷时催款无门。另外,问别人借钱的时候应当主动写借条、留证件信息,这样是彼此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