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 王碧韵律师
案例标题:公司调整经营是否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10-19
案件类型:劳动纠纷
检索主题词: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
二、基本情况
孔先生是一家小微企业的负责人。近年来因为疫情原因,公司经营困难,打算关闭上海工厂,把工厂整体搬迁至江苏盐城。但是因为原来的员工大部分都是上海本地的,他们并不愿意背井离乡到外地工作,孔先生无奈之下只能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磋商补偿问题。大部分员工对公司还是很有感情的,疫情之下经营不易确实有目共睹,对公司提出的按照一半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予以补偿的方案也表示同意。但是现在孔先生遇到了难题,有一个员工认为,公司这种情况属于违法解除员工劳动关系,主张要求2N的经济赔偿金,孔先生想了解,公司遇到这类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应该给予员工经济补偿金还是经济赔偿金?
12348律师告知孔先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对于经济补偿自然可以由双方友好协商,于法不悖。而发生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事由时,法律规定了无过失性辞退员工的条件,也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并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事由,但假托该事由解除员工劳动关系的,则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孔先生公司是因为疫情经营困难,公司为了在困境中找到生存的机会而放弃上海高额的租赁成本转去江苏寻求出路,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常见之事,也是企业行使经营自主权的体现,是合理合法的,孔先生以此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可以给予员工经济补偿金,而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部分员工与孔先生达成了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是双方共同商谈的结果,只要内容是友好协商签订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受法律保护。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中,根据孔先生的描述,因为公司经营不善,需要节约成本,公司调整了经营策略,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此种情况下,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只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
最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该名员工认为,公司搬迁到外地是假托之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则需要有其他证据证明公司的违法解除行为,否则不能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三、案例提示
12348律师建议: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经营状况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是公司自我管理的表现,是一种常见的商事行为,只要公司实际上真实存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公司在与员工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给予经济补偿金而终止或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本案中,孔先生可以留存好公司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证据材料,对于该员工不认可的态度,也不必过于焦虑,在双方无法协商的情况下,员工选择劳动仲裁,仲裁委也会依据事实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