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先生称其弟弟在上海一家企业工作,正常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上月初,弟弟没有按时到岗上班,经公司领导、同事多方打听后发现,弟弟在家中昏厥,后紧急送医救治,但不幸的是送到医院抢救后,回天无力,弟弟撒手人寰。毛先生后来了解到,弟弟出事前一天晚上在公司加班,加到很晚才回家休息的。毛先生想知道这样长时间加班后,弟弟在家昏厥死亡,是否属于工亡,能否要求公司承担责任?
平台律师告知毛先生,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发生的伤害,属于工伤。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工亡)。毛先生的弟弟是在结束加班后在家中休息过程中突发疾病,虽然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但其发病时间、地点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于视同工伤的认定条件。此外,毛先生弟弟发病当天虽然在加班,但加班工作与其发病死亡之间并未见有因果关系。因此,毛先生弟弟的死亡,不能视同为工亡,不属于工伤范畴。
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提示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三工原则的伤害属于工伤,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属于工伤。另外有几个特殊情况,是可以视同为工伤,其中就包括了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
12348平台律师建议:虽然法律规定了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为工伤的情形,但也并非所有的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都属于工伤。因此,在发生此类时间时,还是需要冷静客观的看待事件的细节,确定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标准,能否享受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