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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拒不提供服务,也不退费,消费者如何维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3-29 分类:案例库
标签:充值 预付费 退款

      用户来电咨询:张女士称其在美容店充值美容卡,目前充值金额还剩余2.5万元,但充值后张女士因各种原因将近5个月没去消费。最近店里以前的发型师和助理都离职了,当时给自己办卡的发型师也已经离职了。张女士持卡前去消费时,被店里的客服告知该卡不予消费,张女士再三沟通,客服告知最近该店老板换了,股权变更了,旧卡他们不负责消费也不退款,客服让张女士去找以前的老板。但张女士认为店铺、招牌均没有变更,只是换了个老板,所以坚持要求退款,但不知道该如何维权,故来电咨询,自己怎么可以退回剩余充值金额?

      平台律师解答:该店铺并未变更经营主体,公司依然是原来的公司,招牌也没有更换,只是股权变更、实控人变更的话并不影响张女士在店内持卡消费,店家不能以更换老板为理由拒绝张女士的持卡消费。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张女士可以先向主管机构投诉,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可以向消保委或其他调解组织请求调解。若投诉、调解无果,张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建议张女士在维权之前先把当时充值的证据、办卡和消费的证据保留好,如有必要,提起诉讼的话对于曾经办卡并充值的事实,张女士要承担举证责任。另外,张女士在提起诉讼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店家恶意倒闭或转移财产,最后导致执行难。

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建立方便、快捷的单用途卡消费争议处理机制,与消费者采用协商等方式,解决单用途卡消费争议。消费者可以通过相关投诉举报平台,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单用途卡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文化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因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经营场所迁移等原因,导致单用途卡无法兑付而引发的群体性投诉等重大事件,由市级单用途卡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处理。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案例提示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预付费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商家不能以“概不退换”“老板变了”等霸王条款、霸王理由拒绝消费者的合理消费、合理维权行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在充值办卡时要注意控制消费金额,不要一次大额充值,避免后续发生争议时退款难而遭受重大损失,另外在平时消费时也要多注意店铺的经营情况,但凡经营发生异常的时候要及时了解相关信息,积极维权。若自行协商不成,可以要求消保委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果的话,还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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