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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到期了,但现在找不到房子,想住到疫情结束后再找房子,可房东要涨房租。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3-06 分类: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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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到期了,但现在找不到房子,想住到疫情结束后再找房子,可房东要涨房租。

指引: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三)(2022年修订版)》的规定,显失公平签订的合同可以撤销,人民法院将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调整疫情合同纠纷案件。承租人如事先未与出租人达成以原租金续签合同的协议,目前合同到期,续签的租金与租期需由双方重新协商约定。疫情不属于出租人不能涨价的法定事由。但如房东属于恶意涨价的,有可能将构成显失公平的情况,可依法要求撤销合同。当然,如果双方未能就房租事宜协商一致,但承租人又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房东要求承租人支付高额房租的,承租人可以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本着公平原则,妥善调整。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三)(2022年修订版)》问题一指出,人民法院处理涉疫情合同纠纷案件时,要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并坚持做到以下四点:一是信守合同,促进发展。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对于疫情期间合同可以履行的,应促成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对于确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合同不能按约履行的,应更多考虑引导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采取替代履行或者延迟履行等方式,维持合同的稳定性,确保“五个中心”核心功能稳定运转,实现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二是共担风险,利益平衡。要充分发挥司法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坚持稳字当头,兼顾各方面因素,平衡各方利益。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既要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积极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克时艰,切实保障各方当事人权益,助力困难企业恢复发展,合力确保社会平稳有序。三是依法调整,公平公正。要依法准确认定和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规则。对于确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当事人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主张解除合同或者主张免除违约责任的,综合考虑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履行合同实际影响的时间、程度等因素,正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正确适用情势变更规则。四是注重协调,妥善化解。积极参与诉源治理,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以调促稳,情理并重,充分考虑双方利益诉求,协调社会发展、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关系,依法做好释明工作,促成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实质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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