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 王碧韵
案例标题:项目负责人不付钱,应该向谁主张劳务报酬?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11-15
案件类型:劳务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劳务合同、合同相对性
二、基本情况
姚女士经劳务公司指派去某项目干零活,干完活后项目负责人说他只是帮劳务公司发工资的,公司没发他工资,因此他也发不出钱,现在双方扯皮,一直无法支付劳务报酬,怎么办?
平台律师告知姚女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有效,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且合同具有相对性,公司员工不是合同相对方,不能作为承责主体。本案中,姚女士是劳务公司指派去某项目工作的人员,即便由项目负责人发放工资,工作地点也不在劳务公司处,姚女士与劳务公司之间成立劳务关系,应该由劳务公司支付劳务报酬,项目负责人无需对公司未能支付的劳务报酬承担支付义务。
首先,《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本案中,姚女士与劳务中介之间口头达成劳务协议,并实际上履行了劳务协议的主要义务,对方也接受的,该劳务合同实际成立。
其次,《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姚女士接受劳务公司指派完成劳务工作,应当或者相应报酬,劳务公司以姚女士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结算的理由不成立,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如劳务公司不肯支付相应报酬等的金钱债务的,姚女士有权请求其支付。
最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建议姚女士准备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实际工作情况等证据,可以法院起诉维权。
三、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依据《民法典》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方实际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一方违约的,守约方可以依据约定维权。本案中,姚女士向劳务公司提供劳务,应该获得对价报酬,劳务公司不支付的,姚女士可以起诉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