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李先生表示,他与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已经以单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单位承认他在其单位工作,但只是劳务派遣关系。他的工资的确是另外一家公司发,但是其一直在这家单位上班。问其应该与哪家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解答:一般情况下,谁给劳务派遣员工发工资,就与谁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最大的特点是劳动力雇佣和劳动力使用相分离。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形成民事合同关系;劳动者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用工单位对劳动者指挥监督,形成用工关系。因此,劳务派遣员工与派遣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关系,与接受派遣的单位建立的是用工关系。所以,来电人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双倍工资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应该以发工资的劳务派遣单位为劳动仲裁申请对象。若李先生长期在用工单位工作且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工资由第三方公司代发,需重点核查以下三点:1)代发工资的公司是否具备劳务派遣资质;2)用工岗位是否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特征;3)用工单位是否直接实施考勤、奖惩等管理行为。若实际用工超过2年或岗位不符合"三性"要求,可能被认定为与用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建议李先生同时将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列为仲裁被申请人,并提供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证据,由仲裁机构综合判定责任主体。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二、案例提示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如果用工单位接受无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的,可以视为用工单位直接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