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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流产后,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可否主张精神损失赔偿?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21 分类:案例库
标签:同居 精神损失赔偿 堕胎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 叶加红律师

  案例标题:女方流产后,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可否主张精神损失赔偿?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10-31

  案件类型:人格权纠纷

  检索主题词:同居  精神损失赔偿  堕胎

二、基本情况

蔡女士来电咨询他和男方同居多年,期间怀孕2次,但是两人没有很好的经济实力抚养孩子,故都堕胎了,因为堕胎,身体也没有以前好了,我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吗?

平台律师告知咨询者根据其描述有一定的难度。如果男方不支付,可以法院诉讼,法院有可能也会调解。

 本案通常情况下被认定为基于因人格权收到上海提起的精神损失赔偿,那么律师解答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呢?

首先,蔡女士和同居男友之间正常恋爱关系期间怀孕、堕胎,怀孕后到医院做人流手术,自愿堕胎、又不存在强迫堕胎的情况,如果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因人流过程中其合法权益被侵害,以上情况是同居的后果,人民法院一般不会支持精神损失赔偿。即便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仅以人流等影响健康为由主张赔偿,没有其他证据的话,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离婚赔偿的情形已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且这几种情形都以“过错”为前提,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其次,但如果蔡女士身体健康问题是男方原因造成的,女方仍可以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比如男方刻意隐瞒已婚的事实与女方缴满,谎称已经离婚,欺骗女方与其交往,致使女方怀孕并引产,法院据此可以认定男方的行为对女方身心健康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医药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赔偿金等。当然了,如果女方仅仅有如上描述,没有证据,而男方如果拿出证据证明女方从一开始就知道男方有家庭,那么女方的精神损失赔偿请求也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所以针对恋爱期间堕胎能活主张损失赔偿,还是要针对案情具体分析的。 

三、案例提示

本案中蔡女士主张精神损失赔偿,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男方存在过错,那么这个诉请法院很难支持。但是法院可以诉前调解,如果男方同意给适当的补偿,女方的心理得到平衡,从而缓解双方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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