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 董旭东
案例标题:离婚后孩子满18岁能否再主张抚养费?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9月13日
案件类型:抚养费纠纷
检索主题词:离婚、十八岁、抚养费
二、基本情况
马女士来电咨询,她与前夫因感情不和,双方十年前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了女儿由马女士抚养,前夫按月支付抚养费。前夫也是严格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按月支付,但是现在女儿年满十八岁了,刚上大学,费用支出比较大,前夫现在不同意支付抚养费了,自己经济情况也不是太好。马女士问,女儿还在上大学,没有收入来源,前夫作为女儿的父亲,在法律上有无义务继续支付女儿的大学学费及生活费等?
平台律师告诉马女士,尽管女儿目前在上大学,没有收入来源,主要依靠父母资助,但是女儿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身体健康,并非不能独立生活,女儿可以自食其力,勤工俭学,完成自己学业。但是在法律上,前夫以及马女士本人对女儿,在其年满十八岁以后,没有强制抚养的义务。如果父母基于自愿原则,出于亲情,自愿在女儿年满十八以后,继续支付提供女儿的教育费、生活费等资金,法律并不限制。
法律分析如下:
(一)女儿已经满十八岁,属于成年人。
根据《民法典》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如果自然年满十八周岁的,属于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女儿已经成年,应当靠自己生活,不能依赖父母。
(二)父母对成年子女没有抚养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的规定,父母仅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但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系被法律明确排除在外的,父母对成年子女没有抚养义务。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规定,女儿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读大学的情况也并不符合可以主张抚养费的情形。
(三)马女士与前夫对于女儿成年后上大学费用支出没有约定。
基于离婚时,马女士与前夫仅仅就女儿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有明确约定,前夫也严格按照协议履行支付。但是对于成年后上大学费用,没有约定,也没有任何的承诺,马女士的前夫如果不同意支付女儿上大学的费用,在法律上完全可以的,并不违法。
三、案例提示
父母离婚给子女造成心灵创伤,同时可能由于经济情况,对小孩未来抚养费用支出也会造成很大的影响,法律上规定了父母要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但是对于成年后还在上学,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特别是上大学期间的费用支出,法律上并没有强制性支付规定。
为了尽可能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理性协商解决孩子的抚养问题,特别上大学期间的费用支出,从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建议离婚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多考虑考虑小孩利益,可以在离婚协议或双方协商中,明确约定就子女未来上大学期间的费用承担问题。这样既体现了父母对子女的爱,也能更好地保障子女的利益,为其在进入社会后,提供最大的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