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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退款投诉后,收到两笔退款,我该怎么办?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15 分类:案例库
标签:网络购物、退款、不当得利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天聿格律师事务所 金祺

  案例标题:网络购物退款投诉后,收到两笔退款,我该怎么办?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11-15

  案件类型:不当得利纠纷

  检索主题词:网络购物、退款、不当得利

二、基本情况

林女士来电咨询称其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商家的一款服务,服务期限是45天。林女士一直没有去享受服务,当服务期限还剩15天时,发现购买的服务已经被确认服务过了,于是林女士依据平台规则向平台进行投诉,平台回复无法联系到商家,平台告知林女士的诉求无法解决的话,平台经过核实会垫付款项先行退给林女士的。林女士随即又向12315投诉,后突然接到一个电话自称是商家的人,问林女士是否进行投诉,得到肯定的答复后,此人加了林女士微信,通过微信转账将款项支付给了林女士。林女士以为此事就此了结,没想到突然又在购物平台上收到了退款。林女士困惑了,目前她收到了两笔退款,该如何处理?

平台律师告诉林女士其依据平台规则提出的退款请求是符合约定的,其支付了服务款项却没有享受服务,因此可以要求退款。但目前其获得的两笔退款,一笔可能来自平台垫付,一笔来自自称是商家的人员,林女士支付一笔服务款却获得两笔退款,其中一笔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但问题在于返还给哪一方。建议林女士和平台客服以及自称是商家的人员沟通确认目前的情形,依据平台客服以及自称商家人员的回复,确认具体退还哪一笔款项。此外,林女士和平台客服以及自称商家人员的沟通记录,建议保留,以便于将来若遇到对方要求返还或主张权利时,确认林女士已经就目前的状况、不当得利的情形和双方进行了沟通,林女士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在返还款项的同时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三、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法律法规规定,不当得利就是他人没有法律依据而取得利益。通过平台网络购物后,因涉及的环节及主体比较多,经多种渠道投诉后获得多笔退款的,若没有法定理由或者约定理由的话,超过自身支付款项的部分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人。具体如何退还可以和相关方协商后确定。

12348平台律师建议,通过平台进行网络购物,因涉及的购物环节比较多,权益受损情况下可以进行投诉,并主张退款或损害赔偿,但需要在约定限度内或法定限度内,超过部分可能就涉及不当得利,需要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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