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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价的快递发生遗失,怎么赔偿?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3-29 分类:案例库
标签:快递服务、赔偿限额、格式条款

      用户来电咨询:邢女士选择国内一家知名快递公司快递物品。在快递运输过程中发生物品遗失。联系快递公司索赔,快递公司以邢女士未保价为由,适用快递公司格式条款的规定,只能按快递费用十倍价格赔偿。但邢女士物品价值较高,十倍赔偿远远不及物品原价。所以邢女士来电咨询,自己可以如何要求快递公司进行赔偿?

      平台律师解答:快递公司应该按用户的实际损失赔偿。邢女士通过快递公司快递物品,与快递公司之间建立快递服务合同。快递公司应该按照双方的约定,及时、准确的将快递送到指定的地点。快递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遗失造成用户损失属于违约,应该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损失赔偿的标准,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现为《民法典》合同编)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该快递公司并非邮政企业,因此不适用《邮政法》,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快递公司的赔偿上限的格式条款属于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与用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如果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用户注意的话,用户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因此,该赔偿上限的条款对邢女士应该没有约束力,邢女士可以要求快递公司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案例提示

本案的关键实际上不是快递公司的赔偿上限的问题,而是用户如何证明自己的损失。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和抗辩的事实负举证义务,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则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保价重要的作用是证明自己快递物品的价值。快递公司接受了用户的保价,就表示认可快递物品的价值,也就可以作为发生纠纷理赔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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