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案例库 > 正文

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经济补偿金工龄如何计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6-05-29 分类:案例库
标签:劳动合同、续签、工龄、经济补偿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秦女士来电咨询:其入职公司已经满一年了。最近劳动合同到期,公司通知秦女士不再续签了。请问,公司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计算工龄是否包括秦女士入职这家公司之前在其他单位的工作年限。 

律师解答平台律师解答如下:劳动合同期满后,由用人单位决定不再续签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因此,经济补偿金的“工龄”仅指劳动者在当前这家公司实际工作的时间,并不包括在此之前在其他单位的工作年限。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案例提示

正常情况下,经济补偿金计算中所指的“工龄”仅指劳动者在当前这家公司实际工作的时间,不包括在此之前在其他单位的工作年限;但也存在例外情形,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关联企业或混合用工,如果前后两家公司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母子关系,或存在混同用工(如同一地点、同一管理、同一业务),且劳动者工作内容未发生实质变化,工龄应当连续计算;二是非因劳动者原因更换劳动合同主体,例如公司安排员工转签到其关联公司,或劳务派遣单位变更但工作地点和岗位不变等,在此类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的用工主体变更中,若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则工龄应当合并计算;三是企业合并、分立或转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者在新单位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其中包含在原单位的工龄。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