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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内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妻子不知情的,是否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11-20 分类:案例库
标签:夫妻共同债务 不知情 家庭生活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吴女士和丈夫感情破裂,近期准备协议离婚。在梳理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和债务时,吴女士发现丈夫曾在外面借款。经了解,这些借款是丈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的,且有用于了家庭生活,但吴女士事先并不知情。吴女士想知道在这种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如果自己和丈夫协议离婚,是否可以不用和丈夫共同偿还这笔债务?

律师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据此,虽然吴女士对丈夫借款不知情,但该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即便没有吴女士和丈夫双方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此类债务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吴女士有偿还义务。

如果吴女士能证明这笔债务存在以下情况,则无需共同偿还。一是债权人与丈夫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二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 ;三是该债务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四是债务用于丈夫个人消费;五是丈夫是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借款。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案例提示

婚姻生活里,财务方面应彼此透明,对于家庭大额支出和借款,尽量共同商议、共同签字确认,避免一方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背负债务。倘若对家庭财产和债务有特殊约定,务必采用书面形式确定,并让债权人知晓 。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有未经自己同意的借款行为,应及时沟通了解借款用途,若涉及家庭生活,保留好相关证据,避免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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