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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患病员工,能否享受医疗期及病假待遇?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6-06-12 分类:案例库
标签:劳动合同哺乳期医疗期待遇解雇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林女士表示,其是一名正在休产假的女职工,产假即将结束,并进入哺乳期。因为产前抑郁症,林女士向单位提出休病假,用人单位不同意,并称如果林女士要休假,单位就解雇林女士。林女士想知道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解答:平台律师告知林女士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解雇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否则就涉嫌违法解除。据林女士所述,如果相关医疗机构认为林女士需要休病假并出具了病假条的,林女士有权享受医疗期待遇,也就是可以休病假,用人单位不得拒绝。若单位就此辞退林女士,就构成违法解除,林女士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

一、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二、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二、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提示:对于“三期”的女职工的权益维护,我国相关法律作出了特别的规定,比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该特别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而本案中,林女士若确因产前抑郁需要休假的,单位不得拒绝其休假请求,并应该按照医疗期待遇的相关规定,向其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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