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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我们还能继续工作和拿到工资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16 分类:案例库
标签:破产管理人 债权顺位 破产重组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 叶加红律师

  案例标题:企业破产重整,我们还能继续工作和拿到工资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10-31

  案件类型:劳动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破产管理人  债权顺位  破产重组

二、基本情况

某薛先生来电咨询他们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了,破产管理人让我们离职,我入职公司也就一年多,我们工资也没拿到,公司欠了很多债,债务都不能清偿,我们工资还能拿到吗?

公司平台律师告知咨询者是否离职,要看公司的情况,这个时候通常由管理人决定员工去留问题,工资的清偿顺位是优先于普通债权的。

 本案通常情况下被认定为劳动合同纠纷,那么律师解答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呢?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有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但是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单位订立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如果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故,企业破产重整的时候可以裁减人员并优先留用符合特定条件的员工。

 其次,破产管理人一般会直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企业宣告破产裁定之日,企业与职工劳动合同终止。实践中管理人有权于宣告破产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如果被动等待宣告破产之日以劳动合同终止结束劳动关系,在申请破产到最终裁定宣告破产,一般有半年甚至几年的时间,而在此期间一般破产重组企业用不了太多的员工,这样会大大增加破产成本,也有可能阻碍破产程序的进程,最终对劳动者不一定是最有利的方案,在实践中,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后,管理人发布公告解除与全体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方式都会被法院认定为合法。但是合法的前提也是优先留用符合特定条件的员工。当然了,如果管理人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再次,如果管理人选择继续留用部分员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在破产企业报经法院许可继续经营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产生的劳动报酬及社保等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其清偿顺序位于普通债权之前。

最后,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是位列第一顺位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综上,如果薛先生不属于符合特定留用条件的员工,管理人有权决定破产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已经经营状况恶化,很可能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相应工资、补偿金等,薛先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度维权,先拿到工资为首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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