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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骗购买不需要的商品是否构成诈骗罪?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21 分类:案例库
标签:货物买卖合同、欺诈、撤销权、诈骗罪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 王碧韵

  案例标题:被骗购买不需要的商品是否构成诈骗罪?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11-4

  案件类型:一般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货物买卖合同、欺诈撤销权、诈骗罪

二、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张先生微信群认识一人,说可以带张先生打假赚钱,具体方式为购买存在虚假宣传的产品向商家主张退一赔三或者退一赔十。张先生听信其言,就购买了此人指定的一家商铺的货物,为此花费88元收货后发现该商品并不存在可以退赔的情况而商家也不愿退款。张先生怀疑此人其实就是商铺工作人员,以诱骗方式推销自己商铺产品进行销售张先生问平台律师是否可以认定对方属于诈骗罪?

平台律师告知张先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且在上海需达到诈骗金额5000元以上才构成犯罪。本案中张先生受欺诈,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购买自己不需要的商品,可以行使合同撤销权,至于张先生期望通过报警方式维权,因本案涉案金额只有88元,且商家行为也并未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毕竟张先生实际上收到了与88元相对应的货物,因此也不构成诈骗罪。

首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适用“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工作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一)诈骗财物价值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本案中,张先生从商铺购买的货物价值88元,不符合最低5000元刑事立案标准,张先生实际上也收到了货物,商家并没有非法占有财产,因此不构成诈骗罪。

其次《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本案中根据张先生的描述,对方哄骗其购买商品的行为一般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张先生因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张先生可以收集对方的沟通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收货证明等材料,并想办法获得对方身份信息后,可以法院起诉维权。

三、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依据《刑法》《民法典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可能涉嫌诈骗罪,而因欺诈履行的合同受欺诈方可以行使合同撤销权。本案中,张先生被欺诈的金额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起刑点,因此尚不构成犯罪;但张先生可以在知道该撤销事由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因欺诈而形成的交易,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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