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李先生表示其孙女大学毕业后应聘至某私营企业担任会计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岗位职责为会计。工作一两年后,用人单位将已辞退的仓库保管员工作内容强加给其孙女,导致其每日需加班至晚九点,通勤后到家已十点,工作强度显著超出原约定范围。孙女于5月1日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但老板未予答复。李先生询问,若用人单位长期拖延不办理离职手续,孙女是否有权自动离职?此外,孙女系外地户籍,无上海市劳动手册,若后续入职新单位,原用人单位是否需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律师解答:首先,关于辞职权利,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李先生的孙女于5月1日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已履行法定义务,即使单位不答复,满30日(5月31日后)劳动关系即视为解除,她有权停止工作,这不属于"自动离职"。
其次,用人单位单方面增加仓库保管工作并导致加班至晚九点的行为涉嫌违法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劳动者有权拒绝。
关于离职手续问题,无论是否有上海劳动手册,用人单位都有法定义务出具离职证明并在15日内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外地户籍不影响这些权利。若单位拖延不办,建议:1)再次书面催告;2)保存好辞职报告副本、工作变更和加班证据;3)必要时在离职后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4)向新单位说明情况,可用工资流水等替代离职证明。
用人单位若拒不配合办理手续将承担法律责任,可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或仲裁维护权益。外地户籍和劳动手册缺失不会影响新单位入职,关键是确保社保衔接和取得必要的离职证明材料。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提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按法律规定提出离职申请后,即使用人单位不答复或不办理离职手续,自提交辞职报告满30日后,劳动关系即视为已解除,劳动者有权停止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