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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维权有什么区别?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9-17 分类:案例库
标签:劳动合同副本、违法辞退、经济赔偿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其在超市工作期间,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公司仅提供了合同照片,未给予纸质合同。工作一个多月后,公司在未给出合理理由的情况下,突然通知其停止工作,并暗示合同解除。此外,劳动者还提到,在后续发工资时,公司又让其签订了一份合同,但最终这份合同变成了劳务协议,劳动者对此表示困惑,不知应以哪份合同为准。劳动者询问,在此情况下,公司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包括是否应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可能的赔偿金?

律师解答:如果是劳动关系的,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或者违法解除赔偿金。主要看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成立的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单位解除理由不成立的,属于违法解除,来电人可以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至于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要看单位与来电人签订的合同到底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若实际存在劳动关系,即使签订“劳务合同”仍可能按劳动法处理。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维权途径存在显著差异:劳动合同纠纷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时效1年),不服裁决才可起诉,且用人单位需承担工资、考勤等举证责任,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赔偿金等劳动法专属权益;而劳务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时效3年),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维权范围限于劳务报酬或违约赔偿。‌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  案例提示

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维权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者劳动仲裁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务合同属于合同关系,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维权可以根据双方约定申请商事仲裁,没有仲裁约定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单位提前解除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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