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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预付定金后反悔,能否要求退还定金?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6-06-12 分类:案例库
标签:租赁房屋、定金、定金返还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王女士来电咨询租赁房屋时预先支付了800元定金,后自己原因不想租赁该房屋了。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定金?该房屋的租金标准为1000多元,定金数额是否过高?

律师解答:根据定金罚则,在没有任何原因不同意签署租赁合同、租赁房屋的情况下,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如果双方约定了具体租赁期限的,需按照整体租期计算合同总标的额,确定定金上限;如果双方并未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又未在聊天记录中明确租赁期限的,王女士可以主张按照一个月租期为主合同标的额,按照1000元的20%支付定金,则可以主张要求退回600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案例提示

律师建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定金是履约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关于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王女士因租赁合同关系支付定金,其定金数额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整个租赁期间的租金总额计算,因此,其定金数额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取决于其与房东是否有明确具体租金和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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