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女士来电咨询,自己在去年夏天8月的时候刚入职一家公司,当时在食堂因为和同事发生口角,被同事泼了热水,有烫伤。但是因为发生口角的位置没有监控,姚女士又不认识什么新同事,因此姚女士没有报警。这几天姚女士又想起了以前的事情,觉得心里愤愤不平,还是想报警。问平台律师是否还可以维权?
平台律师告知姚女士,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该六个月时间是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案中,姚女士被同事烫伤是在去年8月,距今已经超过6个月,按照法律规定已经无法追究同事的行政责任。实际上,如果当时姚女士第一时间报警,再通过公安机关现场取证,即便当场没有监控,但也有可能调查到相关线索,因此,如果发生人身伤害的,不要认为自己没有证据而不报警,白白浪费维权机会。除此之外,姚女士被同事烫伤还在民事侵权维权的三年时效之内,如果姚女士有证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同事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误工费等费用。
法律法规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任何维权都要及时,注意不同行为维权的时效。对于超过法律时效的侵权行为的追责,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对于超过法律追溯时效的不法行为,可能无法纳入治安管理的评价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