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案例库 > 正文

行政复议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我要提起行政诉讼,应该起诉谁?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5-09 分类:案例库
标签: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 维持 行政诉讼

蒋先生致电咨询,表示他近期因驾车时未按信号灯指示行驶,被警方查处并收到了处罚决定书。蒋先生对此不服,认为是由于信号灯设置问题导致他未能看清,因此不应受到处罚,于是他提起了行政复议。然而,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处罚决定。蒋先生依然不满,打算提起行政诉讼,但不清楚应以复议机关还是原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为被告。

平台律师向蒋先生解释,对于经过复议机关复议的案件,如果复议结果维持了原先的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在提起行政诉讼时,被告应当包括原先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以及复议机关。因此,若蒋先生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将复议机关和原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法律法规

《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案例提示

依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法规规定,若对于具体行政处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行政诉讼。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对于行政处罚不服,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复议或诉讼,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所以不要认为行政处罚很难推翻,实际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就是保障民众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