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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施工触电受伤,谁该为此承担责任?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10-17 分类:案例库
标签:高度危险作业、无过错责任

张先生反映,他受雇于苏某,参与苏某从刘某处承包的蔬菜大棚遮阳改造工程。在刘某所有的三米高大棚上作业时,由于缺乏绝缘头盔、手套等必要的防护设备,张先生不慎触碰到大棚上方的10千伏高压线,遭受电击后从大棚上摔落受伤,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6万余元。经司法鉴定,张先生的胸部和骨盆损伤均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然而,事故发生后,苏某和刘某均相互推诿责任,张先生至今未获得任何赔偿。因此,他来电咨询,对于自己的伤残等损失,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在此情况下,经营者可不承担责任。若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可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例,刘某未经电力部门批准,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擅自搭建构筑物,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苏某作为雇主,雇佣张先生在事发地进行施工,但未提供绝缘头盔、手套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因此也应对张先生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张先生在工作过程中疏忽大意,未能注意到作业上方的高压线路,对自身安全缺乏足够的防范意识,也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各种原因及其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程度,供电公司、刘某、苏某和张先生四方应按比例承担责任。具体责任分配可通过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依法判决。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案例提示

每个事故的背后,总有令人警醒的“故事”,无论是施工者或是承揽者还是监督者,在施工过程中一定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生命只有一次,一定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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