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来电咨询,她与前夫已离婚两年,当时育有一子,在离婚时,孩子才三岁。这两年来,王女士感觉孩子与自己的感情越来越淡,而且王女士每次履行探视权也不太方便,前夫都会以各种理由挤占探视时间。王女士担心,随着孩子的长大,加上前夫给孩子灌输对自己不利的想法,自己与孩子的感情会越来越疏远。王女士询问自己是否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法律上对于变更抚养权有什么规定?
平台律师告知王女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一条款明确了子女与父母关系的持续性,为抚养权变更提供了基础。
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因此,根据王女士的描述,前夫以各种理由挤占探视时间、给孩子灌输对自己不利的想法,还不足以达到变更抚养权的法定理由。律师建议王女士与其前夫就孩子抚养、探视问题充分协商沟通,如果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以直接签订变更抚养权的协议,则无需去法院对簿公堂。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提示
一旦因父母离婚确定了子女的直接抚养人,子女的学习生活环境就基本稳定下来,原则上不宜再对子女直接抚养关系作出变更。但鉴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当出现不再有利于子女的情形时,也应例外允许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