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胡先生表示其来上海工作。在上海没有住房,一直住在单位的集体宿舍中。退休时,其向单位提出向将自己居住的宿舍产权购买下来。单位不同意出售,但是书面承诺来电人可以一直居住在宿舍中,如果遇到动拆迁,将按拆迁时的政策给予补偿。现在,宿舍遇政府征收,征收事务所只找单位协商征收补偿,不与胡先生谈补偿事宜。询问单位当初的承诺有效吗?该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单位承诺胡先生退休后可以一直居住在宿舍中。事实上,胡先生退休后也确实一直是居住在宿舍中,单位也没有提出异议。单位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单位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单位承诺是合法有效的。胡先生是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使用人。现在该居住房遇到政府征收,单位作为所有人在获得征收补偿后,需要安置原房屋的使用人。胡先生可以要求单位兑现承诺,解决宿舍被征收后他的居住问题。如果单位不兑现承诺,胡先生可以去房屋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单位。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所得的归属和安置义务)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案例提示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集体宿舍是解决员工在任职期间的居住问题。一般在员工离职或者退休后需要归还单位。而胡先生的单位书面承诺“胡先生可一直居住宿舍、遇拆迁按政策补偿”,已构成双方之间合法有效的合同约定,胡先生的居住权及拆迁补偿请求权,应基于该书面合同。单位作为承诺方,需受该合同约束。征收事务所与单位协商补偿,符合“征收补偿对象为房屋所有权人(单位)”的法律规定,但这不能免除单位对胡先生的合同义务。胡先生作为宿舍的合法使用权人及合同相对方,有权要求单位按照书面承诺,将其应得的补偿份额(如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使用权补偿等)支付给自己,或提供相应的安置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