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先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鉴于案情相对较轻,他一直处于取保候审的状态。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邱先生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据此提出的量刑建议为: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半,并处罚金2万元。进入法院审判阶段时,邱先生得知,若未在判决前缴纳罚金,可能会影响缓刑的判处。邱先生询问,《认罪认罚具结书》中的量刑建议是否一定会被法院采纳。
律师向邱先生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若满足以下条件,可宣告缓刑;特别是对于未成年、怀孕妇女及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人,应当宣告缓刑:一是犯罪情节较轻;二是有悔罪表现;三是无再犯罪危险;四是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同时,依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认罚”主要考察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实际表现,包括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多方面因素。
因此,邱先生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若在审判阶段能主动缴纳罚金,将进一步体现其认罚的诚意,从而增加法院采纳《认罪认罚具结书》中量刑建议的可能性。但最终的判决结果仍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后决定。
案例提示
《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2款明确规定,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时,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也就是说,检察机关有调整量刑建议的选择权,是否对量刑建议进行调整都是被允许的。对于法院来说,其有采取恰当方式使检察机关知晓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义务,否则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的权利就如同虚设,实践中通常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只有在检察机关不调整或调整之后量刑建议仍然不当时,法院才能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判。作为程序性规定,量刑建议不采纳的制约力度有限,再加上缺乏相应的惩处措施,法官即便未遵守相应的通知义务,也没有不利后果需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