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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扶养老人,是否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要求分得遗产?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7-31 分类:案例库
标签:丧偶儿媳、第一顺序继承人

杨女士反映,她的丈夫于2019年去世,而丈夫的弟弟早在2008年就已离世。弟弟留下一个儿子,也是杨女士公公唯一的孙子。自两位儿子去世后,杨女士一直悉心照顾公公,不仅负责他的日常生活起居,还在公公住院期间亲自护理,并借款5万余元为公公支付医疗费用,直至2022年公公去世。现在,公公的孙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遗产,并拒绝给予杨女士任何份额。因此,杨女士来电咨询律师,询问自己是否有权继承公公的遗产。

平台律师解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如果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对于继承人以外但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但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在本案中,杨女士作为丧偶儿媳,如果她能证明自己对公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公公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具体来说,“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需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经济上的扶助和供养,即公公主要依靠杨女士提供的经济条件生活;二是对公公日常生活的照顾和帮助;三是对公公的帮助具有长期性和经常性。如果杨女士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在公公去世前长期、经常地照顾他的生活,并在他住院期间进行陪护,同时公公主要依靠她提供的经济条件生活,那么她就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从而继承公公的遗产。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对这部分证据的要求较为严格,杨女士可能需要付出一定努力来收集足够而充分的证据。但即使无法被认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她对公公的扶养情况,要求适当分得部分遗产也是有可能的。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民法典中关于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有权参与继承,以及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也可以参与继承的规定,打破了以往仅基于血缘关系进行法定继承的常规,这一做法旨在鼓励更多人主动承担起赡养老人的责任,让老人们能够享受幸福安康的晚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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