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姚君坤
案例标题:试用期上周到期,公司说我试用期表现不好,要求延长试用期,我该怎么办?
服务方式:12348法律咨询
发生日期:2022-11-24
案件类型:劳动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试用期、延长
二、基本情况
胡先生一个月前入职一家设计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一年,试用期一个月,上周五他的试用期就到期了,可是主管在上周一就通知他,说他在试用期表现不好,需延长试用期一个月。
平台律师告知吴先生,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本案中,胡先生和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一年,试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月。鉴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公司无权单方面延长试用期。
其一,《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本案中,胡先生和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该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无权随意变更。
其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又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本案中,公司与胡先生已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试用期的期限,延长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如无法定理由或者公司未能与胡先生协商一致,公司无权单方面做出延长试用期的决定。
三、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和员工均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员工收到公司延长试用期的通知,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并保留相关证据,为未来之维权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