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胡先生于去年八月份在上海某小区内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其车辆在出小区时与一辆自行车发生了碰撞。当时,交警判定胡先生为全责,胡先生对此责任认定表示了认可。然而,一年后,自行车方提出了伤残理赔要求,并持有合法专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胡先生认为自行车方存在“敲竹杠”的嫌疑,因此希望通过重新定责来减轻自己的理赔责任。胡先生问在法律上是否可以重新定责?如何通过司法程序改变责任认定,以减少理赔金额?
律师解答:首先,关于重新定责的时间限制,律师指出,如果对责任认定不服,应在收到责任认定书三天以内向上级交警局申请复核。由于胡先生的事故已经过去一年,因此无法再通过交警队重新定责。其次,关于司法程序的可能性,律师提到,虽然交警队无法改变责任认定,但如果对方起诉,胡先生可以在法院提出异议,若胡先生能提供新证据(如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明原认定存在重大事实错误,或证明原认定程序违法(如鉴定机构无资质),法院可重新审查责任划分。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二、案例提示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应在收到认定书3日内申请复核。超过法定复核期限,原则上无法通过行政程序变更责任认定。但在司法诉讼中,若能提供新证据(如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明原认定存在重大事实错误,或证明原认定程序违法(如鉴定机构无资质),法院可重新审查责任划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