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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购买的商品,已明示了“临期商品不退不换”,还能要求七天理由退货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1 分类:案例库
标签:网络购物合同、七天无理由退货

      张女士喜欢买便宜货,经常在某店电商平台买临期商品。这几天,张女士又买了临期商品,且商品详情页的显著位置多次出现“该商品一经售出,除非有质量问题,不退不换”的标识。张女士收货后觉得这临期商品数量太多了,自己一时间用不完,就想退货。与商家沟通,商家表示商品详情页已经写明商品一经售出,除非有质量问题,不退不换,故拒绝了张女士的要求。张女士咨询律师,自己是否有权七天无理由退货?

      平台律师告知张女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同时,法律法规还规定,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本案中,张女士购买的是临期商品,该商品因为其性质,本来的保质期就不长,当然相应的,价格也会比较低廉,张女士看中的也是这个性价比。既然商家已经在商品详情页表示如无质量问题,不退不换,张女士购物前就应该自己仔细阅读商品详情页,判断自己是否适合购买,既然购买了,就要遵守其与商家之间的约定。因此,除非商品质量问题,张女士以商品量太大,自己用不完为由要求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于法无据。

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20修订)》

第七条 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第二十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对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当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除了消费者定制的、鲜活易腐、双方约定的不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外,法律还根据消费合同中普遍会遇到的情况,例如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是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因为该类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会导致价值贬损较大,从公平原则角度出发,该类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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